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分别实行怎样的内部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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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字体(大 中 小) |
为避免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举办者的个人利益机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都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以形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决策与执行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理事会一般适用于不需要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董事会一般适用于要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因此,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之中,不独立设立管理机构,但为了方便工作,针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殊性,各学校一般都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对项目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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