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退费有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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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字体(大 中 小) |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因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均执行国家定价,有关学校应当将经政府部门审核确定的收费项目或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列明。
关于退费,目前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各校一般会在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或与学生签订的协议中约定。
(责任编辑:CF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