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合作办学机构有何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如拟申请举办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应当在提交《条例》规定的申报材料外,同时还应提交已设立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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