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教育机构可以合资办学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否按股份制运作?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否在中国独资办学?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吗?
中外合作办学是契约式合作,而非股权式合资。中外合作办学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协议明确,因此它不以股权大小决定事宜,不是合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也不采用股份制。根据我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外方合作方可占有多数拥有权。即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投入资金可以超过办学投入资金50%以上。由于是契约式合作,这里并不存在控股权问题。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独资开设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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