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符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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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2-21 字体(大 中 小)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拟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时向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一并提出申请,并将由省级及以上教育机关按不同学历教育层次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同意后,才能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
但拟颁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申请设立或者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且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项目批准书;2)设立或者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责任编辑:CF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