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www.cfce.cn www.hzbx.cn
2018年9月10日全国教育大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您的位置: 首页 > 学历认证 > 回国人员证明 > 正文

丹麦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知及要求

2012-08-03 16:11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www.cfce.cn 浏览:
摘要:丹麦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知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http://dk.china-embassy.org/...
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知及要求

2009/1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大使馆
http://dk.china-embassy.org/

使馆教育组受理获得专科以上学历毕业的学生提出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申请,留学人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身份页、留学国有效签证页复印件;

  2、就读学校出具的录取证明信或就读证明复印件(需要说明从何时至何时在何校何专业注册学习);

  3、毕业证明
  a. 读学位留学人员: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信(需说明已通过全部课程及论文、准予毕业并已决定授予学位);
  b. 访问进修人员:访问进修单位出具的学习或工作证明信复印件(需注明从何时至何时做何科研工作);

  4、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博士生和访问进修人员不需提供);

  5、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确认件;已回国者应提供学业结束后回国时护照入境盖章页复印件;

  6、建议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即将上述材料寄至教育组,附上回邮信封,写好回邮地址并贴足邮资。如需直接来教育组办理,请提前预约。

  7、证明办理时间一般为一周。

  使馆教育组地址、电话:
  Henningsens Alle 24
  2900 Hellerup, Copenhagen
Tel/Fax: +45 3962 3854


(责任编辑:CFCE.CN)
相关阅读
分享收藏

联系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中外合作办学微信公众号:CRSEDU

中外合作办学总编辑(何曜)QQ:6851451

中外合作办学学历认证QQ群:258264403

中外合作办学研讨会QQ群:312766271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QQ群:348193713

中外合作办学自主招生QQ群:397108797

新浪微博:中外合作办学

电子邮箱:crsedu#163.com(#换@)

教育部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本科名单

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专科名单

推荐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上海纽约大学 宁波诺丁汉大学 西交利物浦大学 吉林大学—莱姆顿学院 上海交大密西根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中法学院 中山大学中法核工程与技术学院 北航中法工程师学院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打造中外合作办学教育信息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