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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邕江大学基础上建立南宁学院的通知

2012-12-05 17:38 作者: 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网 来源: www.cfce.cn 浏览:
摘要: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议定,同意在邕江大学基础上建立南宁学院,学院代码为11549....

教育部关于同意在邕江大学基础上建立南宁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批准将邕江大学升格为本科高校的函》(桂政函〔2011〕269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讨论议定,同意在邕江大学基础上建立南宁学院,学院代码为11549;同时撤销邕江大学的建制。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南宁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区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近期本、专科教育并重,逐步扩大本科教育。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0000人。

   四、学校本科专业的增设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本科专业5个,即: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交通运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会计学。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区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南宁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

南宁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旨在规范办学行为,促使南宁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按照高等教育规律办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

    第三条 学院名称:南宁学院。

  第四条 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龙亭路8号,邮编530200。

第三章 办学性质、宗旨与定位

  第五条 学院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简称民革广西区委)与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南宁威宁公司)合作共同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六条 学院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南宁,服务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学校为应用型本科高校;致力于培养社会责任感强、基础知识技能扎实、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办学规模、学科门类、层次和形式

  第九条 按照适扩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的原则,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

  第十条 构建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层次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

  学院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学院举办者推举的代表、学院院长和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的教职工代表担任,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名誉董事长若干名,由学院举办者协商推荐,并根据情况变化可以对其推举出任的名誉董事长予以更换。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南宁威宁公司推举的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1名,由民革广西区委推举的董事担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则,董事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方可举行,讨论学院董事会职责中重大事项须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的职责是: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决定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组织执行董事会决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攸关学院生存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学院举办者各推举2名监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1名监事。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副监事长行使其职权;副监事长也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举办者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财务与财产;

  (二)对董事、院长、副院长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院长、副院长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章程,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的建议;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由院长提名。院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院长或董事会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院长,名誉院长的聘请由学院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院长人选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权。院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院长的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三)拟定学院规章制度和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

  (五)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通过推举董事成员进入董事会的方式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对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提出建议;

  (三)查阅包括董事会在内的各种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

  (四)对学院的财务状况有知情权。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利;

  (二)筹措学院办学经费,保障学院健康、持续发展;

  (三)未经举办者双方协商同意,不得抽回投入的办学经费;

  (四)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

第七章 党、团、工会组织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院办学方向,督促学院依法办学,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主聘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加强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奖惩规定,对为学院做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处分。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九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生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规的学生予以处理或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处理或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八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

  第四十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十一章 学院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2011年总资产11.38亿元,净资产4.82亿元,其中南宁威宁公司占57.3%,民革广西区委占42.7%。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的投入;学费等收入;融资;院办产业经营收入;社会捐助;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举办者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均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年的办学结余,主要用于学院的建设和维护、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教师培训等。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制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度,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财务审计和年度检查。

第十二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变更:

  (一)学院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由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学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章程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学院发展的要求予以修改。章程修改程序为:董事长提出修改建议,由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CF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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