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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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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政府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角色扮演

2013-04-03 15:04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试析政府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角色扮演 李倩倩 1管理者: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要作为管理者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着中外合作办学能否真正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
试析政府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角色扮演
 
李倩倩
 
1管理者: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决定了政府要作为管理者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决定着中外合作办学能否真正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促进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推动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1.1立法——细化完善法规。1)明确各职能部门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职责。部分离不开整体,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各个部门的配合,但是在办学实践中由于缺少相关职能部门的对口政策,以至于出现政出多门、相互推诿的现象,加大了中外合作办学者顺利办学的难度。2)界定优质教育资源的标准,设定课程准入标准和细则。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是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优质教育资源的核心在于课程,但是这个优质的标准如何界定,课程的准入细则是什么,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定,致使引进的教育资源良莠不齐。3)进一步细化对各种优惠政策的标准。目前政府对提供优惠的义务主体、优惠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资助的对象范围、资助的标准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给优惠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难度。4)招生、收费和证书颁发相关的管理。非法招生、计划外招生、违规颁发学历学位的现象屡禁不止,正是因为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中外合作办学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没有可以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导致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在收费方面依旧比较混乱。1.2教育主权的维护——树立与时俱进的教育主权观。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下位概念,国家主权从最初产生到发展至今,经历了政治独立和国家安全的“第一代主权”,经济主权的“第二代主权”直到目前的“第三代主权”——文化主权。国家主权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在不断演变,教育主权作为其下位概念也应当与时俱进。1)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对受教育者权益保护并没有专门系统的规定,这点已经阻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2)灵活让渡国家教育主权,扶持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在确保对内最高权威性和对外独立自主性这两个教育主权根本属性之后,国家在自愿原则下对教育主权的灵活让渡并不必然危及国家主权。政府应大力支持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在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发展,走出国门,打造中国特色的文化品牌,让学生在充分了解中国文化的基础上学习世界文化,成为真正的复合型人才,让世界了解更加原汁原味的中国文化。
 
 
2监督者:在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法律规范出台后,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问题重重,说明了缺乏监督的法规是无法最大化发挥其效力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监督。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核心是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政府不仅对办学者的招生、教育教学、内部管理体制、学历学位颁发、收费和资产实行监督,更应重在课程质量和教学质量的监督,保证教育主权。完善社会参与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多角度、多层次的评估体系,确保规范、优质办学。2.1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两个平台和两个机制。政府近几年为了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重点推进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平台、颁发证书认证平台和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机制以及执法和处罚机制的建设。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政府的监管信息平台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颁发证书认证平台也还没有建成投入使用,质量评估刚刚开始,执法和处罚机制还没建立,这需要政府尽快实施。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的执法和处罚机制,应该有一个退出机制,办不好,就必须退出。政策的执行是政策过程的重要环节,政策目标的实现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策执行过程的有效性。政府应当建立强有力的责任追究机制。2.2完善评估体系,更大发挥评估的作用。目前已基本完成四个试点省份的自评工作,但是自评往往会出现政府规制失灵现象,评估的效力并不显著,对课程质量的评估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对课程的设置也应作为评估的重点之一,这不仅是规范课程市场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关键,也牵涉到国家教育主权的维护。为规范课程质量,可对课程每隔3~5年进行审批一次,将获得批准的课程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作为学生选择不同高等教育、不同课程的依据。2.3加强对师资质量的监管。提升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一要有高质量的教材,二要有高质量的教师。目前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师资要求仍止于评估状态,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硬性处罚措施。政府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中除了要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外,还应扮好支持者和引导者的角色。
 
 
3支持者:3.1政策支持。政府应当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连续性,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给予政策支持。3.2税收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层次和种类多样,但政府并未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税收优惠予以明确说明。政府应当分层次、分类别对不同性质的中外合作办学予以不同的税收优惠和资金资助。3.3信息支持。由于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历史并不长,加之中国主要是作为教育输入的一方,中外合作办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就显得尤为突出。目前政府已经依托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建立了中外合作办学监管信息平台,但是目前仅提供了国外教育机构的名单和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名单,进一步的核心的信息并未太多涉及,不能有效的解决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4引导者:4.1宏观规划,促进教育公平,促进中西部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浪潮中,由于国内高校定位不明确,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秩序发展混乱,没有真正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反而影响国内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声誉。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和学科分布主要集中在热门、投资成本低、应用性比较强的专业和学科。大量的重复建设、低质量建设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鱼龙混杂,损害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整体声誉,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应当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进行总体的规划,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高校发展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办学秩序,真正达到引进国内急需的、国际领先的优质的高等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办学的初衷之一是促进教育公平,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但是国家对如何促进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并没有做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政策引导,比如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多数仍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中西部尤其西部仍旧偏少,为了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应当切实落实中西部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优惠。4.2以示范引规范。可以建立示范性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国家给予重点支持,引导同类别同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同时也可以以专项的形式对好的项目进行资助,扶植一批高水平项目。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规范发展,越来越多的问题在中外合作办学相关条例实施过程中凸显出来,有些甚至背离了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的初衷,严重影响了中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教育的市场秩序。政府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最大利益相关者之一,在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质量问题,足以说明政府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家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只有扮演好管理者、监督者、支持者、引导者的角色,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在中外合作办学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
 
 
(摘自《教学研究》2011年第5期
 
(责任编辑:CF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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