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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法律解读

2013-04-03 15:01 作者: 中外合作办学教育网 来源: cfce.cn 浏览:
摘要: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法律解读 魏胜强 一、培养人才与取得回报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新型的办学形式,属于WTO教育服务领域出现的一种教育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这就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不能按照我国传统的国民教育来衡量。我国传统...
中外合作办学问题的法律解读
 
魏胜强
 
一、培养人才与取得回报———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中外合作办学是一种新型的办学形式,属于WTO教育服务领域出现的一种教育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商业行为。这就决定了中外合作办学不能按照我国传统的国民教育来衡量。我国传统的国民教育由政府公办,各种教育资源的投入都是政府买单,各种教育设施当然也属于政府所有。接受这种低廉的国民教育,是每个适龄公民的权利,接受义务教育同时也是每个适龄公民的义务。而中外合作办学作为一种商业服务行为,并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各种投入,只能靠合作办学者自身的投入来运行,而且他们投入的成本是相当高的。
 
教育到底能否以营利为目标,已经引起了持久的争论。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教育活动中存在营利现象已经成为事实,不过这些营利行为并没有冠冕堂皇地列入教育目标中。如果取得回报可以理解为营利,那么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它实际上也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一个目标,即中外合作办学不仅要以培养人才为目标,还要以取得回报为目标。即使不承认取得回报这一目标,在实践中,合作办学者还是会努力取得回报的,倒不如直接公开地承认这一目标。
 
把取得回报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的目标,与它培养人才这一目标并不矛盾。培养人才和取得回报,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而且,把取得回报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目标,并不会对我国教育事业培养人才这一根本目标造成冲击,毕竟公办教育是我国教育的主体,中外合作办学在整个教育事业中所占的分量相当少,也不会影响绝大多数受教育者的权利。 
 
 二、举办项目与设立机构———中外合作办学的基本形式: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从形式上看,分为办学项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三类。办学项目在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最为常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既可以设在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中,也可以设在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中,但它更多地设在中方大学的普通院系中。办学项目的形式较为灵活,适应性强,能够根据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而及时地调整,而且其运作成本相对较低,因而深受国内高校的青睐。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实际上相当于由中国大学和外国大学合作成立了一所新的大学。我国当前中外合作办学的这三种形式,总体上说是合作办学项目最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较少,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最少。它们在数目上的差别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它们当前在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的适应能力和发展空间。因此,应当大力发展合作办学项目,适度控制合作办学机构,这样可以充分利用中方大学各教学院系现有的教育资源,无需进行较大规模的人员调整和机构设置,成本低而效益高。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置中,应当鼓励设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因为这种机构本身就是中方大学的内设院系,其资产、收益都属于大学,可以享受该大学的许多现有的资源,即使将来合作终止时,也不会造成多大的波动。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国家应当严格控制,防止轻易成立这类机构而造成各种资源的巨大浪费和因这类机构的终止而造成的大的动荡。正在积极申请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大学,在申请时也应当对项目合作、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这三种形式,有明确的了解。
 
  三、立足本土与引进外源———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内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方式。学生接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项目的教育,是为了在国内享受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立足本土是中外合作办学教学内容的根基。无论中外合作办学具备多少外方的因素,它始终都是属于中国教育的一部分,因而必须在很大程度上按照中国的教育进行,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不得违反中国教育方面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中外合作办学能否办好,能在多大程度上办出特色,关键取决于其引进外源的情况。所谓引进外源,就是要引进国外的课程体系、教材、师资、教学方式方法等内容。
 
立足本土和引进外源是有机统一的。本土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根基,是中外合作办学各项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立足于中国社会发展,传播中国本土的科学文化知识,才能为中外合作办学进一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中外合作办学正是在立足本土和引进外源二者的平衡发展中前进的,任何一方的缺失或者失衡都将导致其失败。
 
四、继承传统与改革创新———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要求:作为一种新的教育体制,得到了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其发展空间非常广阔。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寻求发展,其中最基本的要求是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继承传统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重视吸收传统教育的精华,借鉴传统教育中的有益做法,使之成为自身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改革创新要求中外合作办学必须根据其所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的情况,根据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或教育项目自身的优势,根据学科专业的特殊要求,特别是要根据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创造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并根据教育发展的实际状况,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不断制定和调整各项方案和措施,确保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由于同传统教育有一定的区别,中外合作办学要在坚持传统的基础上改革创新,摸索出一套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体制。改革创新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但总的来说有四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一是教学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二是学生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三是国际合作方面的改革创新。四是后勤保障方面的改革创新。  
 
五、政府监管与社会制约———中外合作办学的调控力量:中外合作办学能否开展好,其所培养的人才质量如何,对这些问题的关注,最终要落脚到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上。加强监控,清除那些鱼目混珠的办学机构和项目,纯洁中外合作办学队伍,督促中外合作办学朝着健康方向发展,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在调控中外合作办学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政府监管和社会制约,构成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健康发展的调控力量,它们共同调节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方向和层次,控制中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势头和规模。在当前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猛的社会背景下,政府监管和社会制约显得更为重要。                                           
 
 
(摘自《政法论丛》2010年第6期)
 
(责任编辑:CFC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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